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14〕9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2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自2014年12月10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三、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2)执行。
四、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3)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附件:1.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2.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3.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3943811.htm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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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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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拟由精算师协会予以认证,相关事宜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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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公估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要求,并在任命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注:此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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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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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
适应后置审批要求,调整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住所证明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
(来源于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