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
险资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
《通知》指出,托管机构应至少履行八项职责,如完整保存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根据托管合同约定,代理或协助保险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此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合同生效后所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等进行合规监督,并确保托管保险资产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不得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不得因托管机构拒绝执行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的划款指令或因严格履行投资监督职责而解除托管合作关系。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保监会按照独立客观、持续完善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定期跟踪评价托管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向记者表示,《通知》对于保险资金运用透明度的监管力度非常大。基于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要求前提下考虑收益性的原则,一方面,将保险资金运用所形成的投资资产全部交给专业的第三方托管机构,有利于防止在追求保险资金收益时所带来的相关风险,比如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操作失误所带来的风险等,进而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专业的机构能提供专业化的咨询和服务,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
保监发〔2014〕8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加强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范保险资产托管行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现就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
二、托管机构应当至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险资产;
(二)根据托管合同约定,代理或协助保险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根据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四)对托管保险资产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五)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托管资产报告、有关数据、报表和信息;
(六)完整保存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对托管的保险资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上述信息和资料泄露给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
(八)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监督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运作,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有关数据、报表,并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保险机构应当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支,并确保托管保险资产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四、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托管合同约定,进行托管保险资产的估值和核算,及时定期与保险机构对账,并对各类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开展定期评估,就估值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提出建议。
五、托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监督职能,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投资监督规则和流程,对托管合同生效后所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等进行合规监督。
六、托管机构如发现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托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整改情况,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七、保险机构应当配合托管机构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托管机构提供与投资监督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监督所需的财务数据;
(二)划款指令人员授权变更情况;
(三)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情况;
(四)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关联方情况。
因保险机构未能执行上述规定,导致托管机构不能有效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保险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八、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
(二)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挪用托管的保险资产;
(四)混合管理托管资产和固有资产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五)违反合同约定将保险资产委托他人托管(境外投资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托管除外);
(六)以托管的保险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利用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泄露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
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不得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不得因托管机构拒绝执行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的划款指令或因严格履行投资监督职责而解除托管合作关系。
九、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实施方案。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中国保监会按照独立客观、持续完善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定期跟踪评价托管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托管保险资产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投资监督职能履行情况、其他合规运作情况等。
十一、中国保监会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托管机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并将评价计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托管机构。中国保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行业通报托管机构不合规运作事项。
托管机构对评价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保监会收到托管机构申述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二、对合规运作评价计分结果低于80分或者履行保险资产托管职责存在风险的托管机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中国保监会视整改情况,向相关保险机构提示托管机构的履职风险,若托管机构继续履行保险资产托管职责将给资金运用带来较大风险,进而影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机构更换托管机构。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自有资金及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形成的所有资产托管,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保险资金运用关于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
2014年10月24日
| 附件 | |||||||
| 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 | |||||||
| 托管机构名称: | 评价期间: 年 月至 月 | ||||||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要点 | 扣分规则 | 初始分值 | 最终得分 | ||
| 托管保险资产数据信息报送情况 | 数据信息 报送情况 | 1、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数据、信息和报表; | 每次扣1分 | 100分 | |||
| 2、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情况的报告。 | 每次扣1分 | ||||||
| 其他报告 事项 | 1、变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托管代理人等,或者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是否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每次扣1分 | |||||
| 2、开设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每次扣1分 | ||||||
| 投资监督 职能履行 情况 | 违规情形 报告情况 | 1、是否及时、准确发现保险机构违规事项,并向保险机构提示; | 每次扣2分 | ||||
| 2、是否及时、准确发现保险公司违规事项,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每次扣5分 | ||||||
| 3、是否跟踪保险机构违规投资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每次扣2分 | ||||||
| 其他合规 运作情况 | 违规行为 | 1、是否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是否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 | 每次扣10分 | ||||
| 2、是否以保险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 每次扣5分 | ||||||
| 3、是否利用保险资产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 每次扣5分 | ||||||
| 4、是否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范围之外,泄露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 | 每次扣5分 | ||||||
| 行政处罚 情况 | 1、是否被中国保监会通报批评; | 每次扣5分 | |||||
| 2、资产托管业务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收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 | 每次扣10分 | ||||||
| 3、是否被中国保监会出具监管函,或责令整改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或限制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 | 每次扣10分 | ||||||
| 说明:1.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中国保监会根据托管机构合规运作扣分事项,汇总确定其最终得分。 | |||||||
| 2.托管机构因合理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经中国保监会认可推迟提交相关数据、报表和报告等,可不予扣分。 | |||||||
| 3.在评价期内,托管机构托管保险资产存在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其整改,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 |||||||
| 4.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主要供监管机构使用,托管机构不得将计分结果用于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