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规范投连险投资账户 严禁借产品开展通道业务

日期:2019/4/24

保监会拟规范投连险投资账户 严禁借产品开展通道业务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保监会近日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保监会在征意稿中指出,严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项目和客户资源主要由同一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仅提供通道服务的业务。保监会还要求投资账户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外部审计,主要审核投资账户的独立性和合规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共17个条款中包括投连险账户定义,产品,收益风险分配,投资品种要求,投资比例,流动性管理,独立性要求,价值要求,通道业务禁止,公司资质要求,投资账户备案,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的程序,信息披露,外审要求,监督管理,通知执行和现有账户衔接等方面内容。

  投连险投资品种、比例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通知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资账户可以连结一个及以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至少连结一个投资账户。

  投保人有权利选择投资账户及投资单位数量。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格确定。投资账户产生的全部收益归投保人所有,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投资账户投资的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

  (二)具有合理的估值方法,以满足投资账户高频次估值的需要;

  (三)具有公开交易市场的标准化资产或虽不具有公开交易市场但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四)对于包含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账户,应明确各投资品种的基础资产、投资方向及筛选标准。

  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例外,投资账户说明书中应明确投资品种和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账户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对于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

  (二)对于包含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账户,其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10%;全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25%。

  (三)针对投资账户特点提出具体流动性管理方案。其中,流动性资产的分类与定义与中国保监会关于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强化投连账户独立性和估值要求

  在独立性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投资账户资产实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对于投资账户的独立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账户与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账户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之间、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受此限制;

  (三)经营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满足投资账户单独管理、独立核算要求的投资管理、会计核算等系统;

  (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应全部进行托管。资产托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条件、服务范围等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而对于估值要求,投资账户应在账户说明书中明确账户的估值方法。投资账户的估值方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估值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存在公开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没有公开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合理、公允的估值方法,能够全面反映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点。其中,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明确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三)投资账户应每个交易日确定一次单位价格。

  设立险资开展投连账户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在设立、变更、分立投资账户时,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或B;

  (三)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账户信息披露要求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以保险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由总经理签发。

  保险公司应依照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账户进行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

  (一)投资账户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前后投保人的账户价值不发生变化;

  (二)投资账户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前账户价值低于5000万元,且持有人数低于200人;

  (三)投资账户的变更、合并、分立前后,应保持投资政策的一致性;

  (四)投资账户合并、分立、关闭、清算方案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投保人,并于全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对于投资账户变更,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合同中应对账户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

  (六)投资账户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实施前,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重大事项,保险公司应在实施前30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将变更内容或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同时做好客户解释和服务工作。对于连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账户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产品销售时,应向投保人主动披露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

(来源于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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